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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推进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推进
城市集中供热工作意见和关于推广
地源热泵等可再生动力技术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8〕4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建设厅《关于推进城市集中供热工作的意见》、《关于推广地源热泵等可再生动力技术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推进城市集中供热工作的意见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全省供热采暖系统节能工作的开展,对推进全省城市集中供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统一规划,重点推进,新建建筑全部实行集中供热,既有建筑限期入网实行集中供热。
  (二)集中供热与供热收费体制改革相结合、推进供热计量和利用再生动力供热相结合。
  二、工作目标
  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全面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推行分户供热并逐步达到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十一五”期间,全省要将新、改、扩建的热电厂、热源厂及规模较大的锅炉房覆盖的供热区域内的单台锅炉容量在10吨/小时以下的锅炉3345台全部拆除;14个省辖市城市集中供热率达到86%。
  三、工作措施
  (一)鼓励从事生产蒸汽、热水等热介质的企业和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采用清洁动力,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先进供热方式和设施,大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设备。
  (二)将城市供热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要符合城市供热发展规划要求,并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基本建设审批手续。
  (三)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又确需建设的临时热源,须经区、县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对既有的分散锅炉房和旧房屋,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分批在限期内完成集中供热改造(含并网)。
  (五)新建商品房未采用集中供热、利用可再生动力供热和分户计量供热设计的,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批准;已竣工的,不予验收。
  四、锅炉房的拆除范围
  (一)多年依靠政府补贴,管理水平低下,供热质量差,污染严重的锅炉房。
  (二)长期排放超标,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的;未经供暖、规划、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违法建设的;仍使用已被列入国家禁止使用目录的产生大气环境污染的设备的锅炉房。
  (三)党政机关、环境监测区域点、城市主要道路出入口、高速公路、一二级道路和铁路两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景区以及主要商业区附近的供热锅炉房。
  五、工作要求
  各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推进集中供热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要加大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资金的投入,制定鼓励供热计量收费的优惠政策,充分调动供热企业、动力管理服务机构、热用户和其他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形成节能改造多元化投资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集中供热顺利实施。
  各地要积极构建与市场化相适应的监管体系,逐步完善对集中供热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对供热质量、服务水平、运行安全、竞争秩序加强监管。
 
 
                                省建设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关于推广地源热泵等可再生动力技术的意见
 
  地源热泵等可再生动力技术是利用岩土体、地下水、地表水、海水、污水等低温热源进行供热制冷的新型动力利用技术,具有清洁、高效、节能的特点。为推进全省供热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推动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对在全省有条件的地区推广地源热泵等可再生动力技术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利用地源热泵等可再生动力技术供热制冷以市场运作为主,政府给予政策引导和技术支持。
  (二)统筹规划的原则。对城市供热规划及管网改造规划、动力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等方面的规划统筹安排。
  (三)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本地的地质、水文、建筑性质与规模、既有供热技术等因素综合考虑。
  (四)技术支持的原则。凡是采用地源热泵等可再生动力技术的建设项目,应具备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支撑体系,确保正常运行。
  (五)注重综合效益的原则。既要考虑建设成本,又要考虑运行成本;既要考虑眼前利益,又要考虑长远利益;既要考虑经济效益,又要考虑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二、工作目标
  从2008年起全省14个省辖市每年应用地源热泵等可再生动力技术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万平方米,“十一五”期间全省累计实现地源热泵等可再生动力技术应用建筑面积达7000万平方米(包括2006、2007年改造面积)。
  三、扶持政策
  (一)凡应用地源热泵等可再生动力技术供热制冷的区域,除享受国家专项资金扶持外,同时享受地方政府关于应用燃煤供热区域的全部优惠政策。对应用地源热泵等可再生动力技术供热制冷项目,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的,各级政府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二)对利用地源热泵等可再生动力技术供热制冷项目规模较大、效果明显,优先上报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省财政厅会同建设厅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同时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源热泵等可再生动力技术供热制冷标准和规范的制定给予适当补助。
  (三)对利用地源热泵等可再生动力技术从事供热制冷经营的企业,各有关部门要优先办理相关手续,简化办事程序,提供便捷服务。
  四、具体措施
  (一)认真编制地源热泵等可再生动力技术应用发展规划。各市政府要从实际出发,组织编制地源热泵等可再生动力技术应用发展规划,修编和完善已有城市供热、热电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二)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地源热泵等可再生动力技术系统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对从事地源热泵等可再生动力技术系统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热泵设备、材料供应企业,实行备案制度和市场清出制度,确保地源热泵等可再生动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四)凡具备应用地源热泵等可再生动力技术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都要采用地源热泵等可再生动力技术供热制冷。既有机关办公场所、宾馆、酒店、商场、写字楼等耗能大的建筑物,应优先选用地源热泵等可再生动力技术进行供热制冷改造。
  (五)各市房产(供热)、建设、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防止造成新的污染或者对水文地质、生态环境等带来不良改变,确保地源热泵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地下水100%同层回灌,确保地下水水质和生态环境安全。各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地源热泵等可再生动力技术应用项目的环境监测。建立健全系统建设前水文地质、水质、土壤及生态环境等现状档案,项目运行后要进行动态监测,每年进行一次环境安全评估。
  (六)抓紧制定推广地源热泵等可再生动力技术规程,定期公布地源热泵等可再生动力产品、设备、材料、技术、工艺等推广目录,使地源热泵技术应用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推广地源热泵等可再生动力技术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尽快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与个人,作为节能减排的重要措施,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各级政府要加大推广地源热泵等可再生动力技术的推广宣传力度,有计划地组织新闻媒体及相关企业,利用展示会、展销会、博览会等渠道,大力宣传推广地源热泵等可再生动力技术的重大意义,积极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推广地源热泵等可再生动力技术的认识,推动全省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资源技术推广工作的开展。
 
 
                                省建设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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