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邢台南宫市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南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宫市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工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南宫市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南宫市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及应用管理,进一步优化我市动力结构,提高动力利用效率,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动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源热泵系统是指以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为低温热源,由水源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制冷系统。
地源热泵系统分为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和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应用和使用地源热泵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热力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热力办)是我市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地源热泵系统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规划、住建、国土、水务、环保、城管、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及应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利用、注重效益和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市政府对在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凡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和地源热泵技术推广应用规划要求,并具备应用地源热泵技术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耗能大的单位,应当建设地源热泵系统。
第八条 应用地源热泵系统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供热企业应当履行如下程序:
(一)申请。申请书应注明项目概况等相关情况,并填报申报表;
(二)提供立项核准手续、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许可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三)编写《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实施方案》,采用地下水地源热泵技术的还要提供《热源井及回灌井工程实施方案》,并按《南宫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交纳回灌保证金;
(四)采用地下水资源热泵技术的应当到市水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五)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履行相关备案手续。
第九条 地源热泵系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执行《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第十条 地源热泵系统的设计单位应当采取可靠回灌措施,确保置换冷量或热量后的地下水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与地下水接触的部件应当采用对地下水无污染的耐腐蚀材料,防止污染地下水资源。
第十一条 安装使用地源热泵设备的单位必须使用已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地源热泵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十二条 地源热泵系统抽水、回灌过程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抽水管和回灌管必须设置水样采集和监测装置,禁止将地下水供水管、回灌管与市政供水、排水管道连接。
第十三条 地源热泵系统交付使用前,应当进行整体运转和调试,系统调试完成后应当编写调试报告及运行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对应用地源热泵系统供热(制冷)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市热力办应当组织专家做好技术论证工作。
第十五条 对从事地源热泵系统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热泵设备供应单位实行备案制度和市场准入清出制度。
第三章 应用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持地源热泵系统验收备案和有关文件到市热力办办理地源热泵系统运行手续。
第十七条 地源热泵系统投入运行后,市热力办应当组织定期对地面和建筑物沉降情况进行监测;市水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地下水资源普查和水量变化的动态监测;市环保部门应当组织定期进行地下水质和生态环境监测,并对回灌水进行取样检验和登记。
供热单位以转让、出租、质押等方式处理地源热泵供热资产或经营权变更时,应当向市热力办备案。
第十八条 使用地源热泵系统的单位必须确保所抽取的地下水全部回灌,回灌水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抽水井和回灌井必须分别安装计量水表并实行强制鉴定,实现水量实时监测。对于地下水未能全部回灌的,要增加回灌井的数量,确保所抽取的地下水全部回灌。
第十九条 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单位和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应急预案,对建设应用中出现的水质污染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关措施排除险情。
第二十条 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系统整体调试后编制的运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当定时对热源井及热泵机组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二十一条 地源热泵系统操作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技术培训。
第二十二条 采用地源热泵系统供热、制冷的收费,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过程中铁设、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监理、使用等单位的违法行为,由市规划、住建、热力办、国土、水务、环保、质监、城管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破坏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应用,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