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许昌市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财建[2012]5号
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许昌市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报许昌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许昌市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许昌市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河南省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及项目管理办法》(豫财建[2010]330号)和《许昌市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意见》(许政办[2012]5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市新动力与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推动可再生动力在建筑领域大规模应用,切实做好国家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许昌市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按照既定程序,经许昌市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列入许昌市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库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用于奖励示范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 许昌市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示范项目的审査、管理、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示范项目的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示范项目的申报
申报许昌市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许昌市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
(二)《XX项目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示范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详见附件);
(三)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产品备案证明;
(四)新建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许昌县辖区内的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项目经县住建局和县财政局审查同意后上报市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 示范项目的审查
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提请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包括材料审查和现场查勘,材料审查主要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现场查勘主要对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项目形象进度进行查验。
第七条 示范项目的评审入库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www.xcszjj.gov.cn)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列入许昌市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库,同时上报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拨付程序
第八条 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的90%用于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奖励,10%用于配套能力建设,包括示范项目能耗监测、技术推广、学术研讨、政策宣传及监督管理等。
第九条 补贴标准
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设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补助,采用地源热泵系统为建筑物供热供冷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补助,采用太阳能和地源热泵系统集成技术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补助。
第十条 拨付程序
市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安排的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分两次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有关县(区)。两次拨款各占补贴金额的50%。
财政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实施进行审核。可再生动力利用设施分项工程完成工程总量的20%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有关县(区)拨付补贴资金总额的50%至项目单位。示范项目可再生动力利用设施安装、调试完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进行能效检测和专项验收,能效测评和专项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50%的补助资金。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拨款并责令整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资金监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任何部门、单位、机构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2.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3.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
4.未通过检测、验收评估的;
5.不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许昌市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报许昌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许昌市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许昌市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河南省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及项目管理办法》(豫财建[2010]330号)和《许昌市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意见》(许政办[2012]5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市新动力与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推动可再生动力在建筑领域大规模应用,切实做好国家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许昌市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按照既定程序,经许昌市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列入许昌市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库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用于奖励示范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 许昌市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示范项目的审査、管理、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示范项目的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示范项目的申报
申报许昌市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许昌市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
(二)《XX项目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示范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详见附件);
(三)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产品备案证明;
(四)新建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许昌县辖区内的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项目经县住建局和县财政局审查同意后上报市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 示范项目的审查
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提请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包括材料审查和现场查勘,材料审查主要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现场查勘主要对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项目形象进度进行查验。
第七条 示范项目的评审入库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www.xcszjj.gov.cn)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列入许昌市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库,同时上报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拨付程序
第八条 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的90%用于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奖励,10%用于配套能力建设,包括示范项目能耗监测、技术推广、学术研讨、政策宣传及监督管理等。
第九条 补贴标准
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设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补助,采用地源热泵系统为建筑物供热供冷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补助,采用太阳能和地源热泵系统集成技术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补助。
第十条 拨付程序
市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安排的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分两次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有关县(区)。两次拨款各占补贴金额的50%。
财政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实施进行审核。可再生动力利用设施分项工程完成工程总量的20%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有关县(区)拨付补贴资金总额的50%至项目单位。示范项目可再生动力利用设施安装、调试完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进行能效检测和专项验收,能效测评和专项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50%的补助资金。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拨款并责令整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资金监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任何部门、单位、机构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
2.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3.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
4.未通过检测、验收评估的;
5.不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