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株洲市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株洲市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三日
株洲市可再生动力
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株洲市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460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工作的意见》(株政发〔2010〕23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株洲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工程项目中的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准则,按照重点突出、合理安排、科学论证、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投入、高效引导。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的领域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领域。
株洲市城区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工程项目,优先支持列入我市重点推广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技术的示范项目及样板工程。包括:
(一)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供应生活热水;
(二)地源热泵(包括土壤源、地下(表)水源、污水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供应生活热水;
(三)太阳能和地源热泵相结合供热制冷、供应生活热水。
第六条 专项奖励的工程项目应符合的条件:集中式太阳能光热建筑其太阳能集热器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或单栋建筑30%以上住户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地源热泵或者太阳能和地源热泵相结合建筑应用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样板工程除外)。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工程项目中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专项的实施;
(二)工程项目综合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程的编制及完善等;
(三)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攻关及示范推广;
(四)工程项目专家咨询、评审、监督管理等支出;
(五)各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
其中用于第(一)项的专项资金不能低于总奖励资金的90%。
第三章 专项资金奖励标准以及拨付
第八条 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工程项目的奖励标准:
(一)太阳能光热应用项目按集热器面积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400元/平方米;
(二)地源热泵和污水源热泵系统仅供应热水应用项目按建筑面积奖励标准为平均35元/平方米;
(三)地源热泵和污水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项目按建筑面积奖励标准为平均60元/平方米(系统仅供应热水应用项目除外);
(四)应用太阳能光热和地源热泵、污水源热泵两种可再生动力技术的项目,奖励标准按照两项可再生动力技术的奖励标准进行叠加。
第九条 专项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
(一)项目建设单位可向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再生动力办)提交《株洲市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专项奖励资金申报表》,再生动力办审查核实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建设单位持《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专项奖励资金申报表》到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市财政局核实相关资料,并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报工程项目相关情况进行考察核实(考察表见附件),考察核实通过的工程项目,市财政局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会签,并将项目报给市政府审批。通过市政府审批的项目,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拨付50%的奖励资金。
(三)在工程项目完成运行一年后,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业检测机构对工程项目的节能效果进行检测。项目建设单位持能效测评报告和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审核意见到市财政局办理剩余50%的奖励资金拨付手续。
(四)专项奖励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奖惩措施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一)市建设部门要对资金扶持项目加强管理,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追踪、检查、评估,每年年底要形成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报财政部门。
(二)获得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发挥实效,专款专用,应积极配合市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考评和督查工作。
(三)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延迟拨付。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市建设部门,每年一季度对上年获得资金补贴的项目形成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评价报告,并书面上报市政府。
(四)建设单位一年内没有开工或未按时完工的项目,市建设部门应责令其加快工程进度,否则工程项目将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项目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市建设部门应责令其整改,否则将取消申报资格,并收回财政拨付的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对于列入我市重点推广可再生动力建筑应用技术的示范项目及样板工程,市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当的奖励资金作为激励。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两年内暂停申报资格:
(一)申报材料严重弄虚作假的(含同一项目变更重复申报);
(二)已享受奖励资金的项目单位连续申报,但其主要经济指标下降的;
(三)不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与使用绩效、年度会计报表等相关材料的。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企业、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全额收缴专项资金,取消其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